所謂權利外觀理論,乃認為票據行為之成立,雖應以票據之交付為必要,但即使有所欠缺,若票據行為人已完成簽名行為,造成有效負擔票據債務之外觀,而引起第三人之信賴,則該票據行為人,應依票據之外觀,對善意執票人負責。
基本上,如要完全貫徹契約說或單獨行為中發行說之主張,若票據行為人尚未交付票據,票據行為並未完成,理論上即不負票據債務之責任;惟為免有礙票據之流通,損及交易安全,學說上亦普遍例外承認票據行為人應負擔票據債務,以保證善意執票人。質言之,如就票據行為之性質採契約說或發行說,則對於欠缺交付要件之票據行為,學理上應兼採權利外觀理論予以補充,以保護善意執票人,並促進票據之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