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商號」,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地位,亦即不能夠單獨作為契約上之當事人,對外不享有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這項重點在於,一間行號的負責人,必須以其所有的(稱為無限的)財產對外就營業事務負責。如日常看到的水電行、巷口麵店,或是鄉下賣糖果的雜貨店等。
行號並不屬於公司法規範的範圍,而是屬於「商業登記法」規範的範圍。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一個人出錢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幾個人一起出錢經營的合夥。
行號採用無限清償責任制,所以假設行號有鉅額負債,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們將錢拿出來賠償,直到債務全部清償完畢。
如:甲成立一A行號,作為持股最大的股東。A行號對外並不具備獨立地位,其任何契約之訂立都是以甲作為契約上之一方,甲應以其全部財產擔保所有因經營A行號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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