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係自匯票承兌日起算一定期間後的某一特定期日為到期日,因此未經承兌,即無法確定到期日,故原則上應依《票據法》第45條規定,自發票日起6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但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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