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

一個單身的女子和一個男子生下小孩,這名男子可以承認這個小孩是他的,而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這名女子和小孩也可以請求這名男子(生父)認領。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民法 第1065條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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