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維持婚姻

夫妻雙方已經無法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意思。可能是因為夫妻個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與其他家人的原因。

示例

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罪被處徒刑確定者,他方即得依法請求離婚。至於處刑判決,是否失當,在辦理離婚事件之民事法院,無再為斟酌之餘地。(74 年台上字第 1507 號)

夫妻結合,應立於兩相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本件兩造為夫妻,被上訴人強命上訴人下跪,頭頂盆鍋,難謂無損於人性之尊嚴,倘上訴人因此感受精神上重大痛苦,尚不能謂其未受被上訴人不堪同居之虐待。(69 年台上字第 6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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