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指初任法官、檢察官試署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人員,暫以「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者。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5項)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候補期間5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為1年;候補審查不及格者,延長其候補期間1年;試署審查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6個月;候補、試署因不及格而延長者,經再予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

職務內容

承法官之命,辦理:

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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