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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法、自然法則。狹義的自然法則指約束人的法律,其法源來自於「自然」。自然法則具有普遍性,而人為法僅具相對性。

自然法的思想淵遠流長,在西方哲理、法理思想傳統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時代。從總體上講,自然法思想理論指的是宇宙中最高主宰制定的律法,適用於所有的人,區別於由特定的國家或組織制定的實定法。而人為法的有效性及正當性繫諸於自然法,合者為正當有效,應予遵守。

古典的自然法思想即近代的自然法理論對近現代以來的政治、國家等理論及歷史造成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自然權利理論所推演出的天賦人權說、有限政府論等對追求平等、自由、財產與幸福的權利提供了鬥爭利器或依據,並對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的制訂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現代國際法也大多在自然法理論的基礎上制訂。

核心命題

  1. 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
  2. 自然法則的來源;
  3. 自然法則與人為法之關係。

來源

自然法的來源有多個學說:

  1. 西方中古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從神所定的法則(the divine law)而來,而神的法則是上帝表達其意旨的結果;人之所以能認識自然法則,即是因為人有理性。
  2. 凡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就是自然法則,自然法不必奠基於神所定的法則。
  3. 自然法乃是在「自然狀態」中為人所認識或遵循的法則,這種自然狀態存在於人類社會形成之前。
  4. 自然法是各種傳統習俗及社會規範中的共通部分,與人的理性和上帝意旨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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