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4 日內政部台(86)內地字第 8605647 號公告頒行
  •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19 日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 8790334 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82745 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99 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 受託人簽章:
  • 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0920626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受託人_____公司(或商號)接受委託人____之委託仲介銷售下列不動產,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銷售之標的

一、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 權人 縣 市 市區 鄉鎮 段 小 段 地 號 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或非都 市土地使用地 類別) 面積 ( 平 方 公尺) 有無設定 他項權 利、權利 種類 有無租 賃或占 用之情 形 權利 範圍

二、建築改良物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 有 權 人 縣 市 市 區 鄉 鎮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建築 物完 成日 期 面積 (平方 公尺) 建 號 權 利 範 圍 有無設 定他項 權利、 權利種 類 有無租 賃或占 用之情 形 民國 年 月 日 主建物 附屬建 物 共用部 分

三、車位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本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其他(車位情況或無法得知者自行說明)為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坡道式□升降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四、附隨買賣設備

□願意附贈買方現有設備項目,計有:□燈飾□床組□梳妝台□窗廉□熱水器□冰箱□洗衣機□瓦斯爐□沙發_組□冷氣台□廚具_式□電話 線□其他 。

第二條 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 ,總價格為新台幣__元整,車位價格為新台幣__元整,合計新台幣__元整。

委託售價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變更之。

第三條 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前項委託期間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延長之。

第四條 收款條件及方式

委託人同意收款條件及方式如下:

收款期別 約定收款金額 應同時履行條件
第一期
(簽約款)
新台幣_元整
(即總價款_%)
於簽訂□成屋□土地買賣契約同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並交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予:□地政士□_。
第二期
(備證款)
新台幣_元整
(即總價款_%)
應備齊權狀正本,攜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稅單。
第三期
(完稅款)
新台幣_元整
(即總價款_%)
於土地增值稅、契稅單核下後,經□地政士□_通知日起_日內,於委託人收款同時由委託人與買方依約繳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欠稅。
第四期
(交屋款)
新台幣_元整
(即總價款_%)
房屋鎖匙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等。

第五條 服務報酬

  1.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2. 前項受託人之服務報酬,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分之_予受託人,餘百分之_於交屋時繳清。

第六條 委託人之義務

  1. 於買賣成交時,稅捐稽徵機關所開具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稅費,均由委託人負責繳納。
  2. 簽約代理人代理委託人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者,應檢附所有權人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交付受託人驗證並影印壹份,由受託人收
  3. 執,以利受託人作業。
  4. 委託人應就不動產之重要事項簽認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其格式如附件一),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有虛偽不實,由委託人負法律責任。
  5.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提供本不動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並交付房屋之鎖匙等物品予受託人,如有使用執照影本、管路配置圖及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等,一併提供。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

  1. 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 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3. 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第十條之規定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4. 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5. 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二),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6. 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7. 契約成立後,委託人□同意□不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
  8. 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達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交者,不在此限。
  9. 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10. 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續。
  11. 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第八條 沒收定金之處理

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致定金由委託人沒收者,委託人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__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不得就該次再收取服務報酬。

第九條 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

受託人依本契約仲介完成者,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成交之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委託人及買方□共同□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一切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終止契約之責任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之;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1.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1. 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2. 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3. 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2. 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 廣告張貼

委託人□同意□不同意受託人於本不動產標的物上張貼銷售廣告。

第十三條 通知送達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退件日視為已依本契約受通知。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委託人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一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受託人:

經紀人:

委託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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