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建築機關

依照建築法第2條規定:

  1.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在建築法第3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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