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建築機關
依照建築法第2條規定:
主管建築
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建築法第3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相關條目
建照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