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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