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
主管機關
編為保安林:
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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