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1. 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2. 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3. 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4. 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5. 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6. 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7. 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8. 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9. 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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