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職務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
公務員
。免除職務與
撤職
之區別在於公務員之資格是否永久喪失。此外,撤職有期間之限制;免除職務則無期間限制。
相關條目
情節重大
行政法
,
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