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雇主於一定期間內對勞工出勤狀況良好未有不當缺席工作所發給之獎金。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並無全勤獎金此名詞,是「有約定才有」。全勤獎金依照勞工出勤狀況而發,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本質上屬於工資的範疇。(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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