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1月1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公告現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參照)。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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