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
公務人員
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
慰問金
。
(二)依法執行職務
涉訟輔助之費用
。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
健康檢查
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
加班費
。
(三)執行職務
墊支
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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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