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演出權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例如 舉辦演唱會、舞蹈表演、音樂會,或在百貨公司播放音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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