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

在申報所得稅時,一般扣除額可選擇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就是透過列舉各種費用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可申報減除。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列舉扣除額範圍

  1. 捐贈
  2. 保險費
  3. 醫藥及生育費
  4. 災害損失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 房屋租金支出
  7. 《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贈
  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支出
  1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