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訓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
機關
(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外,不得延訓。
相關條目
中途離訓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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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