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

依建築法規定,所謂「建造」包括:

  1.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2.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3.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4.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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