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義務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上級長官命令違法時,公務員有無服從義務,學說上向來有三種見解:

  1. 絕對服從說:此說認為依行政一體原則,屬官無權審查上級長官之命令,以免紊亂行攻體制。
  2. 相對服從說:如果長官之命令有重大明顯之違法時,屬官無須服從;但如有爭議或爭議並不明顯時,屬官仍須服從。
  3. 陳述意見說:即依本條之文義解釋,屬官仍須服從,惟可陳述意見。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如長官之命令僅違反行政法規時,採陳述意見說之見解,如長官之命令違反刑事法規時,採相對服從說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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