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原則
所謂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我們無法要求行為人乖乖地遵守法律,這時候基於「不可期待當事人遵守法律」,
例外的減輕行為人的責任
。
可考量的因素有二:
人民之履行義務須具
可實踐性
,否則即不具備「期待可能」,而不得課予人民法律及事實上之義務
不應對一般人課予醫師防治傳染病之義務
母親於禁飲食車廂對飢餓之嬰兒餵奶,似不應處罰
依
客觀情勢及特殊處境
,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此項義務應消除或不強制施行,但通常義務人個人主觀上不能之情形,不可主張無期待可能
就算一時沒錢欠稅不繳,亦不能免除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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