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預算是國家因應特殊情況的財務開支。1932 年制定《預算法》規定國家如果臨時遭遇重大災變,或為建設國防緊急設施或緊急重大工程,有大宗支出的必要時,可以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後來更名為「特別預算」,修正提出條件為: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原本的「緊急重大工程」則被刪除。
特別預算的編列被排除在年度總預算之外,因此主計總處認為特別預算不僅可以應付緊急事態,也可避免扭曲年度總預算的規模及內容。
另外,特別預算的經費可能來自政府舉債,實務上也常會通過特別條例來排除《公共債務法》有關舉債上限的規定。有人認為這是刺激經濟必須的手段,但也有人擔心這會敗壞財政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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