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為期專利權授與正確,專利法設有「舉發」的公眾審查制度。

依專利法第71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有該條所列舉發事由時,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72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而依專利法第82條規定,發明專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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