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預備金

《預算法》第22條就明文規定政府預算應設預備金,以及動支的條件,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2種,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每年不論中央、地方政府都會編列第一、第二預備金,主要是因應「法定業務」(依據法令規定或民代審查預算通過的業務)經費不足的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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