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

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違規態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

  1.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2.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3.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4. 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5.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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