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
指
車輛
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違規態樣
汽車駕駛人,臨時
停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罰鍰
:(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
人行道
、
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臨時停車。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
標線
處所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
道路
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
標誌
。
相關條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法
,
交通規則
,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