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

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同法第17條規定:

  1.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2.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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