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證據價值。在訴訟中,當事人爭執某項事實是否存在,各自提出證據來加以證明,經過法院調查證據後,各項證據使法院產生確信的程度。
例如:納稅義務人主張投資某事業而有虧損,但只是提出該事業召開股東會臨時會的通知,雖該召開股東臨時會通知係屬真正,而具有證據能力,但因為該通知內容沒有關於事業虧損的情形,無法認定投資有虧損的事實,所以這份通知對要證明投資有虧損的事實,並沒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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