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蹟

係指懲處時,相關事蹟尚未達申誡之標準者。

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之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後予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發布。累記「優蹟」六次者予以嘉獎,「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優蹟」與「劣蹟」准相互抵銷。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於嘉獎(申誡)四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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