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備義務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1. 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2. 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3. 每年應將全部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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