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書狀有記載理由,但上訴審認為應與下級審為相同之判決,不得據以逆推上訴理由之敘述不合具體之要件,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否則剝奪上訴人受實質有效之上訴救濟機會,上訴審應實體審理後,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