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察辦理。「偵察」一詞是指一種情報蒐集的手段,意即以「偵測觀察」的方法,來獲悉所需敵情、地形、障礙設施及工事等情形的情報資料。可分為地面偵察和空中偵察兩種,包括目視、照相、電子、天候、放射線測量等方法。
在刑事案件上,則應使用「偵查」一詞,為法律用語,指檢察官為發掘犯罪事實的真相,對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不公開的考查、蒐集,以便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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