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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

又稱為「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可能性證據」,間接證據係指該證據僅能證明其他事實,再依推理作用,證明待證事實存否。換句話說,基於常識可以合理地從中推斷出待證事實的情況或事實,而並非個人親身經歷或親眼所見的事實;也指除證人證言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據。

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的間接證據可以被採納。在偵辦刑案的過程,所掌握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有關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是一件事、可能是一些話,在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上比較薄弱,只能作為旁證。

例如 受傷痕跡與被告凶器符合、目擊者僅看到被告持有凶器等屬之。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22號判例

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須具有相連關係,始得據以推理,並應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判斷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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