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刑訴) 本證又稱攻擊證據、積極證據,係指不利被告之證據,即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而應提出之證據即為本證。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