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係指得拒絕陳述待證事實經驗之權利。雖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維護特定價值(如親屬間、公務、業務關係)等,在衡量發現真實及其他價值後,立法者承認特定價值係優於發先真實而賦予該權利。
- 公務關係:對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應得到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第179條)。
- 業務關係:基於特定業務關係,如擔任醫師、律師、會計師等而知悉他人的秘密時,除非經過本人的允許,否則就該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第182條)。
「新聞記者向被採訪者採訪,該被採訪者並非基於信賴關係而委託新聞記者辦理某種業務,故上開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事項之從事一定業務之人,並未包括新聞記者在內。」(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724號裁定)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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