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拒絕證言權", description="拒絕證言權係指得拒絕陳述待證事實經驗之權利。雖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維護特定價值(如親屬間、公務、業務關係)等,在衡量發現真實及其他價值後,立法者承認特定價值係優於發先真實而賦予該權利。 " ~~ ====== 拒絕證言權 ====== 拒絕[[:證言]]權係指得拒絕陳述[[待證事實]]經驗之[[憲法:權利|權利]]。雖任何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但為維護特定價值(如[[民法:親屬關係|親屬間]]、公務、業務關係)等,在衡量發現真實及其他價值後,立法者承認特定價值係優於發先真實而賦予該權利。 * **公務關係**:對[[刑法:公務員|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應得到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第179條)。 * **身分關係**: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特定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例如,現在為[[被告|被告]]的配偶,於被告的案件可以拒絕證言(第180條)。 * **[[不自證己罪原則|不自證己罪]]**:害怕因自己陳述特定內容,有使自己或一定身分關係的[[民法:親屬關係|親屬]]受到刑事[[訴追]]或處罰,得拒絕作證(第181條)。 * **業務關係**:基於特定業務關係,如擔任醫師、[[:律師|律師]]、會計師等而知悉他人的秘密時,除非經過本人的允許,否則就該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第182條)。 <WRAP box>「新聞記者向被採訪者採訪,該被採訪者並非基於信賴關係而委託新聞記者辦理某種業務,故上開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事項之從事一定業務之人,並未包括新聞記者在內。」(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724號裁定)</WRAP>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