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 (direct evidence) 又稱「確實性證據」,直接證據係指得以成為證明主要事實(待證事實)之證據。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無須經過邏輯、論證、推理的過程,就可以直接認定犯罪事實。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強大。與間接證據相對。 例如 被告的自白、現場錄影、目擊證人、用來證明借款已經清償的收據等屬之。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