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刑事) 乃與待証犯罪事實有關之一切資料。係指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即證據裁判原則)證據須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方法為調查,而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者(刑訴155條第2項)。即為證明事實,使之明瞭之原因,其程度是證明到「使之明瞭」方可採之。 如 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須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69台上4913),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條第1項)。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