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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Unschuldvermutung/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未受合法程序確定有罪判決前,應被推定為一無辜被告,故檢察官須舉證至無庸置疑的程度,即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法院始得認為被告有罪。與之搭配者為「罪疑唯輕原則」。

簡言之,每個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前,都屬清白。
(Every man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n guilty.)

因此,不能因為被告遭到檢察官起訴,就對被告有成見,預先推斷被告是有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兩條合稱為無罪推定原則。所以法官在案件審理結束前,不能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有罪;審理後即使發現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若不足以讓人毫無懷疑的確信被告有罪,仍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本原則說明了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法定權利,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該先被推定為無罪。而且在證明有罪之前,也不能被視為有罪來對待。無論其為直接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據,必須達到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使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0台上3115決)

被告享有在公正無偏頗的公平法院下受審判的權利,最重要的就是避免法院對被告懷有成見,未審先判,進而形成冤獄。而且本原則的適用範圍不限於在法院的審判階段,因為從被告有犯罪嫌疑接受調查開始,直到被判決有罪確定為止,都可能因為片面資訊,而推定被告有罪。所以不只是審判時的法官有適用,在偵查階段也有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是從無罪推定原則延伸而來。

相對地,有罪推定代表被告必須想辦法證明自己是清白的,與被告相比,國家追訴犯罪擁有充沛的行政資源作為後盾,不管是調監視器畫面,或是涉及科學鑑定的需求,例如血跡、DNA 鑑定等,也有更多的資源;但對一般民眾而言,光是要找到相關的鑑定機構可能就傷透腦筋,更遑論證明自己無罪。在雙方資源不對等的前提下,當舉證責任落到沒有資源的被告身上,就會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審判就難以達到真正實質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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