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 依刑訴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2項第3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相關條目 實體裁判 有罪判決 無罪判決 形式裁判 不受理判決 免訴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刑事訴訟法, 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