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不公開,這除了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等偵查利益以外,更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人身安全等。落實無罪推定,避免影響法官心證,亦可防止證人受不必要騷擾。(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仍可適度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受規範主體 偵查不公開受規範之主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相關條目 刑事訴訟法體系 公訴人 自首 告發 告訴 偵查法定原則 偵查輔助機關 無罪推定原則 請求(刑訴) 偵查, 偵查開始,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