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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簡稱為檢事官,職責是協助檢察官辦案,可以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司法警察官

通常2到3個檢察官分配1個檢察事務官,輔助偵察刑事偵查工作,又因犯罪類型包羅萬象,需要不同專業領域之檢察事務官,來補足除法律專業外,檢察官所沒有的其他專業知識,故此在 89 年增列了四組專業的檢察事務官,分別是:「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及「營繕工程組」,來分擔專業及縮短辦案時間。

職務內容

經由主管機關考試錄用後,各地檢署得增設檢察事務官,視檢察官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經由檢察官指派,處理下列事務:

  • 一、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拘票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 二、實施刑訴第213條之勘驗。但相驗時檢察官應在場。
  • 三、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檢察事務官並無權限得以傳喚,但是檢察事務官之職權相當於司法警察官,僅得以發出通知書,來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
  • 四、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以及其他法定職務的執行,例如觀察勒戒成果、追討戒毒等費用等。
  • 五、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文件或相關物證。
  • 六、襄助分析、整理卷證資料。
  • 七、襄助蒐集、整理、分析蒞庭資料,隨同蒞庭或其他蒞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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