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法則 (hearsay rule) 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外的陳述,因為不是在法庭內為之,與刑事訴訟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不符,為防止虛偽的供述性,原則上不被認為有證據能力,這個原則稱為傳聞法則。但也不是全部傳聞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我國刑事訴訟法定有數條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的規定。 傳聞證據之例外 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先前陳述具備「可信性之情況證據」及「必要性」之證據適格要件,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承認先前陳述之證據能力。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嚴格證明法則 刑事訴訟法, 證據, 證據導論, 傳聞法則, 證據六大排除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