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是由法院親自聽取當事人之辯論或證人之證言、親眼觀察證據物件。 內涵 直接審理包括: 形式直接性(禁止接力賽原則):係指法官須始終在場不得中斷,以獲對待證事實之直接印象 實質直接性(禁止證據替代品):係指法官應儘可能運用最為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原則不得使用證據代替品。 例如 本案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聽取辯論、調查證據,根據聽取當事人辯論與調查證據所得之心證為判決,以發現真實。 相關條目 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公開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 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