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事務 係指舉凡審判以外有關司法之行政事務均屬之。 因此,凡關於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之設置配備、司法管轄區域之劃分調整、司法經費之籌撥分配、司法人員之任免考核、司法裁判之執行、司法風紀之整飭、司法效能之促進、監所之設施、律師之登錄等事務,其性質均屬司法行政事項。而對於此類事項之指揮監督,既概稱之為「司法行政之監督」。(法組第110、111條)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司法行政之監督,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亦即不干涉審判獨立原則,是為司法行政監督權與獨立審判之分際。 法官法第19條第1項:「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相關條目 司法 日本最高裁判所 庭長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