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證明
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的調查程序,也就是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的調查,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程序,例如:
- 對鑑定人的調查,鑑定人應在鑑定前具結,對鑑定的經過及結果用言詞或書面報告;
- 對文書的調查,應向當事人及辯護人宣讀或告以要旨(第165條);
另外,物證(例如兇刀)的勘驗,要當庭提示證物,使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認(第164條)。
經過嚴格調查方法,法院才能用這個證據來判斷認定事實。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斷被告有無犯罪事實所使用的證據,都必須經過嚴格證明程序,而法院在心證上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確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