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審判時,若是採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權限 依法律之所定,審判長得單獨為某訴訟行為之權也,此單獨行使之權,又分為關於合議庭之內部及外部兩種: 內部:如開裁判評議及其整理,指定使受命法官為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項)等,此獨任法官自無從享有。 外部:訴訟指揮權、維持秩序之警察權 相關條目 宣示判決筆錄 兩造平等主義 書狀先行程序 期日延展 期日變更 裁定期間 輔佐人(民事) 一造缺席判決(刑事) 公設辯護人 扣押物 更行詰問 物證 指定辯護 強制辯護 最後陳述權 裁定期間(刑事) 傳喚 準抗告 義務法則 義務辯護人 審判筆錄 選任辯護 聲明異議(詰問) 簡式審判程序 嚴格證明 鑑定 鑑定留置 囑託扣押 囑託拘提 囑託訊問 專家參審法庭 交通行政訴訟 抗告法院 輔佐人(行政) 判決 抗告法院 合議審判 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 指揮訴訟 庭長 通譯 陪席法官 訴訟指揮權 職務法庭 宣示判決筆錄 期日 裁判理由 裁定 審查庭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人 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