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審判長", description="審判時,若是採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 ====== 審判長 ====== [[:審判]]時,若是採[[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行政法: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 權限 ===== 依[[:法律]]之所定,審判長得單獨為某[[:訴訟行為]]之權也,此單獨行使之權,又分為關於合議庭之內部及外部兩種: * 內部:如開裁判[[刑訴:評議]]及其整理,指定使[[法組:受命法官]]為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項)等,此[[法組:獨任審判|獨任]]法官自無從享有。 * 外部:[[訴訟指揮權]]、維持秩序之警察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