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期間 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 法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160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上訴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 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 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 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 - 期日延展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