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係指訴訟主體在訴訟程序中所為行為。德國通說認為「訴訟行為」乃指任一當事人行為,其對程序予以形成及由訴訟法對於其要件與效力予以規範者。另有學說持較廣義的理解,除了前述德國通說,還包含涉及特定程序及於訴訟上主張可發生或阻礙程序之形成,皆能屬於訴訟行為。 分類方式 法院之訴訟行為—當事人之訴訟行為 單方訴訟行為(如 起訴、訴之撤回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等)—雙方訴訟行為(兩造合意之訴訟契約及平行之意思表示合致) 取效訴訟行為—與效訴訟行為 關於刑事訴訟上的訴訟行為,可參考訴訟行為(刑訴)。 相關條目 律師強制代理 輔助宣告 上訴權之捨棄 行為期間 言詞辯論階段(民事) 和解(民事訴訟) 附帶上訴 非行為期間(民訴) 期日延展 裁定期間 訴訟參加 告訴代理人 擔當自訴 代表人 特別授權原則 專屬授權 言詞辯論 取效訴訟行為 審判長 強制律師代理 期日 訴訟代理人 訴訟能力 訴訟行為, 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