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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加入他人間已繫屬訴訟而為訴訟行為。此第三人稱為參加人(廣義的參加人),參加人的參與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保護自己的權利

類型

廣義的訴訟參加分為下列二種:

  1. 主參加訴訟:參加人為了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而以該訴訟事件的兩造為共同被告,直接向本訴訟繫屬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4條)
  2. 從參加訴訟或輔助參加:參加人就兩造的訴訟有法律利害關係,為輔助當事人一造,間接保護自己權利,可以在該訴訟繫屬中提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至第67條)。

狹義的訴訟參加,則專指從參加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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